玩具EN71测试之限用偶氮要求

2021-09-09 已读

  玩具EN71测试之限用偶氮要求

  婴儿玩具EN71测试指令涉及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2003年9月11日起生效。
 

  在染料分子结构中,凡是含有偶氮基(-N=N-)的统称为偶氮染料,其中偶氮基常与一个或多个芳香环系统相连构成一个共轭体系而作为染料的发色体,几乎分布于所有的顔色,广泛用于纺织品、服装、皮革制品、家居布料等染色及印花工艺。当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与人体直接接触后,某些类型的偶氮面料与人体正常代谢物(如汗液)混合,能形成致癌的芳香胺化合物而再被人体吸收,对人体危害极大。这部分偶氮染料就是可致癌的偶氮染料。需要澄清的是,偶氮染料被广泛采用,目前使用的偶氮染料就达3000种之多,其中大部分的偶氮染料都是安全的,受禁的只是可还原释放出指定的二十多种芳香胺类的那一小部分 偶氮染料,大约只有200多种。
 

  从保护人体健康、安全的角度出发,1992年4月10日德国颁布《食品与日用消费品法》(简称LMBG),该法令中第如条涉及禁用部分染料,但没有可操作的明确规定。1994年7月15日,德国颁布了该法令的第二修正案,第一次明确了在纺织品服装、鞋类等日用品上禁止使用某些在一定条件下会裂解并释放出MAKⅢA1(对人类致癌)和MAKⅢA2(对动物致癌)的20种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方式包括禁止生产、禁止进口、禁止销售。1999年12月16日~1996年7月23日德国先后三次颁布修正案,把法令的执行时间加以推迟。1999年8月4日,德国颁布的第六修正案增加了两种致癌芳香胺,使禁用芳香胺的总数为22种。
 

  1997年1月21日,法国政府以官方公报(Office Gazette of the French Republic,Notification 97/0141/F)的形式,规定禁止使用某些可裂解并释放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限定值为30mg/kg。
 

  1998年7月29日,奧地利政府以联邦公报的形式发布了偶氮染料法令(Azo Ordinance,BGBL Ⅱ Nr.241/1998),禁止在消费品上使用某些偶氮染料和颜料,这些消费品是指服装和纺织材料制品或皮革制品,致癌芳香胺的限定值为30mg/kg。
 

  1999年,欧洲委员会为了保护欧盟公民的身体健康,同吋也为了统一欧盟各成员国关 于限制某些偶氮类染料使用的法规,提出了《关于禁止使用偶氮类染料指令》的立法建议。此后,由于各成员国在指令某些细节问题上分歧大,该立法建议在欧洲议会以及欧盟理事会 中均经历了长时间的讨论。2002年2月,欧盟理事会终于通过了该指令的“共识文件”,在最终通过该指令的立法程序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从2002年2月底开始,欧洲议会开始对玩具EN71认证指令的共识文件进行第二轮审议,最终该指令将由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通过。2002年9月11日,欧盟正式通过了这一指令2002/61/EC《对欧盟委员会关于限制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偶氮染料)的销售和使用的76/769/EEC指令》,这是对76/769/EC指令做出的第19次修订。玩具EN71认证指令主要禁止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生产使用禁用偶氮染料,禁止使用含有偶氮染料且直接接触人体的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在欧盟市场销售,禁止这类商品从第三国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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