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限制玩具中阻燃剂及双酚A新法例过渡期已过

2021-10-09 已读

  欧盟各成员国须于2015年12月21日前通过、颁布并开始实施新规定,以转置欧盟两项有关玩具安全的指令。这两项指令于2014年由欧洲委员会通过,允许生产商有一段时间调整生产流程,以配合新的法律规定。
 

  限制若干类阻燃剂的第2014/79/EU号指令和限制双酚A(BPA)的第2014/81/EU号指令于2014年夏天通过,对欧盟玩具安全框架指令作出修订。
 

  现时各成员国政府实施新例的过渡期已过,玩具销售商必须确保在欧盟市场上投放的玩具符合所有新的限制。
 

  第2014/79/EU号指令:这项欧盟法律对玩具所含的若干类阻燃剂订立更严格限制。这些阻燃剂是TCEP、TCPP及TDCP,而受新限制影响的玩具是供36个月以下的儿童使用者,或可放入口内的其他玩具。
 

  欧委会在第2014/79/EU号指令中指出,磷酸三(2-氯乙基)酯(TCEP)早前已被归类为致癌和危害生殖力的物质。此外,2009年的风险评估表明,TCEP容易迁移,当人体吸收后会危害肾脏、肝脏和大脑,损害健康及可能导致癌症。
 

  不过,2001年以来,TCEP显然已没有在欧盟生产,而在欧盟的使用量也有所减少,逐渐由其他阻燃剂取代。虽然如此,欧委会认为,玩具含有TCEP难以避免,因为大部分在欧盟市场上出售的玩具是进口货,在欧盟以外地区生产。因此,玩具所含的TCEP浓度,自2013年7月20日起必须相当于或少于0.5%,而从2015年6月1日起则为0.3%。
 

  欧盟健康与环境风险科学委员会进行的一项新的风险评估,进一步突显了TCEP对健康带来的危害。该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除玩具外,空气或尘埃等亦会含有TCEP,因此若玩具含有这种物质,不管多少也不算安全。因此,该委员会建议,对玩具所含的TCEP实施更严格限制,并以高灵敏度分析方法的检出限值为准。
 

  基于健康与环境风险科学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欧委会认为,玩具允许含有0.5%和0.3%TCEP的限值(如上所述)不再适用,并把以高灵敏度分析方法的检出限值定为每公斤5毫克。
 

  香港玩具制造商亦应熟悉另外两种物质,即TCEP的卤化替代品—磷酸三(2,3-二氯丙基)酯(TDCP)和磷酸三(2-氯丙基)酯(TCPP)。根据健康与环境风险科学委员会对这些物质的风险评估,有足够资料可以证明这两种替代物质可以致癌。
 

  因此,欧委会决定订立第2014/79/EU号指令,修订关于玩具安全的第2009/48/EC号框架性指令。新指令对第2009/48/EC号指令附件II附录C作出以下规定:
 

  香港玩具销售商必须确保从2015年12月21日起,符合各成员国转置实施欧委会第2014/79/EU号指令的国家规定。
 

  第2014/81/EU号指令:该指令对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他可放入口内的玩具所含的双酚A实施更严格限制。指令指出,双酚A是一种广泛用于生产各种各样消费品而且用量大的化学品。双酚A可用作制造聚碳酸酯塑料的单体,而后者则用于制造玩具。
 

  该指令指出,已有标准限制玩具所含的双酚A。欧洲标准71-9:2005+A1:2007订明双酚A的迁移限值为每升0.1毫克,而其他欧洲标准则制订相关的测试方法。指令称,欧洲玩具业已自愿采用这些标准所订的双酚A限值及测试方法作为参照,确保消费者从玩具接触到的双酚A不会超出安全水平。不过,这些标准未有确认为欧盟协调标准。
 

  欧盟已将双酚A归类为第二类危害生殖力的物质。自2013年7月20日起,玩具只能含有浓度相当于或少于5%的双酚A,而从2015年6月1日起降至3%,此外没有其他特别规定。不过,该指令指出,与欧洲标准所订的每升0.1毫克的迁移限值相比,这些数字可能会增加幼儿接触双酚A的机会。虽然双酚A对儿童构成的风险未有定论,但欧委会认为有必要实施较低的门槛。日后若有新科学数据,这个门槛可以再作检讨。
 

  总括而言,第2014/81/EU号指令对第2009/48/EC号框架性玩具安全指令作出修订,对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他可放入口内的玩具所含的双酚A实施更严格限制。根据欧洲标准EN71-10:2005及EN71-11:2005订明的方法,其迁移限值为每升0.1毫克。香港公司应从2015年12月21日起遵守这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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